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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发现近年来审理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案件逐渐增多 | | 校园伤害案件亟待社会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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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7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
校园伤害,是一个令家长、学校均深感头疼,却又似乎总是难以避免的问题。梅江区
法院通过调研发现,该院近两年来审理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呈上升趋势,校园伤害问题亟待引起社会关注。
案例:课间玩闹致十级伤残
小杨、小古均为梅城某中学的初一级在校生。在课间活动时,小杨、小古跟其他同学一起在教室外的走廊上踢、传矿泉水瓶和涂改液瓶玩耍。小古拾起涂改液瓶随手一扔,刚好砸中小杨的眼睛,致小杨左眼球穿通伤。经送医院治疗,小杨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医疗费、赔偿金等问题上,小杨的家长与小古的家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小杨以小古的过失行为与其损伤有因果关系和学校未尽管理、教育、保护义务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古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1万多元;并要求学校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古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小杨受伤,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小杨是已满14周岁的在读初中学生,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能够预见涂改液瓶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但其并未采取避免和消除危险的行为,因此小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杨、小古均是具备一定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课间正常嬉闹中致一方受伤,学校不存在管理过错。区法院遂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作出如下判决:小杨承担30%责任,小古承担70%责任,小古监护人赔偿小杨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4007元。
原因:安全教育相对滞后
是什么原因造成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梅江区
法院经过调研发现,学生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范畴过于狭窄等,是造成校园伤害事件不断出现的主要原因。
不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较为薄弱,这集中表现在对交通安全、高空高压危险性认识不够。譬如不少学生在上学或放学时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包括结伴横行骑车、争先恐后超车等。有些肇事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没有清醒的认识,认为自己给同学造成的伤害只是误伤,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安全意识的淡薄,必然造成学生对自己某些行为的危险性没有充足的认识,从而为各种各样的校园伤害事件埋下了安全隐患。
安全教育滞后于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是校园伤害事件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校园环境及日常物质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大多数学校及家庭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内容,仍然仅仅停留在“早期层面”:防火防水、防雷防电、交通安全等。譬如注意饮食卫生安全、应急逃生、禁止驾车上学等内容,在安全教育中很少被谈到。
建议:创新教育机制投保转移风险
就如何有效预防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并在事件发生后恰当地处理,梅江区
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要创新学生安全教育机制,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根据社会不断发展的实际有效扩大学生的安全知识面,切实提高学生自身的安全意识。其次是家长和学校要通过投保转移校园伤害赔偿风险。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险,大多是以自愿为原则投保的,家长在这一部分开支上千万不可节省。在政府财政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应争取让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购买校园责任综合保障险列入教育经费支出,从而有效规避校园伤害事件给学校带来的赔偿风险。 (宋健军 黄永松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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