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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9天执结北京法院委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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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9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宋健军 通讯员黄永松)日前,省高院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委托的电脑设备货款纠纷案件指定给梅江区 法院执行,区法院用9天时间执结了该起案件。

    据了解,2005年1月,营业地在北京海淀区的申请人港湾网络有限公司与梅州某电脑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电脑公司从港湾公司处采购网络硬件及软件设备,合同总金额27440元,并约定双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签约后,港湾公司按照约定顺利进行了供货,而电脑公司也于同年3月17日出具了证明,确认港湾公司已向其交付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货物。然而,电脑公司在收货后却迟迟未支付货款,后经港湾公司多次交涉均未果。港湾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电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7440元。判决生效后,电脑公司仍未能按期履行判决,港湾公司又向海淀区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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