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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不超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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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6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吉林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近日出台文件,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缴存比例单位最高20%、个人最高8%均规范到12%。

    文件还规定了最高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长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市长崔杰说,对缴存上限的规定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使长春市所有公职人员待遇相同,公积金缴存基本比例相同。

    文件同时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20%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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