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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全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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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9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文梅)经国务院批准,我市日前被列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9个试点城市之一。包括我市在内,广东省共有三个城市被列为试点,另外两个为湛江和揭阳。

    按照国发[2007]20号文规定,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以及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学生),十八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参保居民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我市市直、梅江区 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今年9月启动实施,其他县、市从10月份起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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