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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并研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政策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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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研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政策。

    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住宅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会议指出,廉租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或提供廉租住房。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扩大保障范围。“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三)努力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各地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专项支持。(五)落实用地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六)规范住房供应管理,完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制度。

    会议要求,在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同时,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严格审查购房者资格,合理确定住房标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要加快棚户区改造,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会议指出,我国企业退休人员有四千多万人,他们为国家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妥善解决他们的退休待遇,让他们安度晚年,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近些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自2005年起,国家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项政策受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已经批准的方案,抓紧落实2007年提高养老金的工作,务必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会议认为,尽管国家连续多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目前这部分人员收入水平仍然较低。为进一步缓解收入差距的矛盾,国务院决定,2008-2010年连续三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幅度高于前三年的水平,并继续向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以及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倾斜。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投入,把工作做细,把好事办好,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严防产生新的拖欠。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形成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总体水平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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