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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每年交纳60元,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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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9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文梅通讯员杨木欣)日前,《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获市政府批准实施。其中市直(含梅江区 )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今年9月起启动,其他各县(市)从10月份起全面铺开。这标志着我市由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组成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医疗保险朝着“人人享有”的目标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中小学生,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十八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今年是首个医保年度,应于9月至11月底前办理。居民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凭《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到邮政储蓄所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2元,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其中参保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52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其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保大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负担。其中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异地就医或转诊至市外的,个人自付比例增加5%。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在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50元、600元和8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参保人缴费后从当年7月1日起在社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今年是首个医保年度,参保人从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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