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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伟驾驶助力车撞伤巫丽,法院虽然判决助力车肇事同样应负责任,却对巫丽不符合就近医疗原则的收费单据不予支持—— | | 擅自找医院 医药费难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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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5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
本报记者 宋健军 通讯员 王勇
事件起因:助力车村道上夜晚肇事
今年3月2日19时50分,兴宁市水口人陈伟酒后驾驶助力车,当其来到兴宁市兴田办事处东沟河河岸的道路上时,由于天色已晚,且该段水泥路并无路灯设施,陈伟不慎碰撞了被李雄停放在路边的无牌摩托车,以及正站在路边的巫丽,造成巫丽受伤,李雄的摩托车及陈伟自己的助力车也在此次事故中遭到损坏。随后,受伤的巫丽由其朋友迅速送往兴宁市人民医院治疗。巫丽住院治疗9天后,共用去医疗费2802.4元。事故经兴宁市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并调查取证,认定陈伟酒后驾车,且在未确保安全下通行,其行为已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条款,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雄及巫丽均无事故责任。
双方分歧:助力车如何定性?原告单据是否合法?
4月2日,巫丽向兴宁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陈伟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13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陈伟事发后一直下落不明,在兴宁法院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陈伟还是未能依时到庭参加诉讼,兴宁法院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巫丽向法庭分别出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兴宁市人民医院在3月5日和3月10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各一份、兴宁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三张共计2802.4元的收费收据,以及兴宁市福兴卫生院于3月11日和3月25日出具的两张共计1640元的收费收据。
而陈伟的父亲则在庭审中表示,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事实不准确,其儿子陈伟驾驶的是助力车,并非机动车,我们国家当前并无法律规定驾驶助力车需要具备驾驶证、行驶证,同时不受酒后驾车条款的约束。“我还没听说过把助力车当机动车定性的!”陈父显然非常不服气,同时还表示,巫丽的一些医疗费用单据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弄来的,并无处方单据能够加以证明,其儿子不应对巫丽出示的医疗费用单据负责,“谁知道她拿来的那些单据是不是通过大肆购买昂贵营养品换来的?”
法院判决:助力车同样负责;不符原则的单据无效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我们国家有关规范管理助力车的相关法规仍未完善,但陈伟酒后驾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确实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取证,足以定性。兴宁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肇事者陈伟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巫丽无需负责任;陈伟应赔偿巫丽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385.96元;至于巫丽提供的由兴宁福兴卫生院出具的1640元的收费收据,因无原治疗单位兴宁市人民医院的转院证明,且又无处方单据,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就近治疗原则,故该部分费用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法官评析:擅自找医院治疗,赔偿权益难保障
该案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何巫丽提供的福兴卫生院的1640元收费收据得不到法院的认定?主审该起案件的法官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一律不予赔偿。就本案而言,巫丽提供的福兴卫生院的收据因无原治疗单位的转院证明,同时又缺乏处方单据加以证明,不符合就近治疗的原则,故福兴卫生院的1640元医疗费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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