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人与法>>正文
 

张希、邓蓉夫妇协议假离婚,欲以与香港居民结婚为跳板让儿子过上香港的风光生活,孰料——
假戏真做,离奇闹剧没有赢家

【字号 】   【检索中心】    【我要投稿

 

2007-12-12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记者 宋健军 通讯员 廖思谦

    缘起:为让儿子变身“香港人”,夫妇假离婚

    张希、邓蓉夫妇一个帅气十足,一个年轻貌美,曾是一对令街坊邻居非常羡慕的恩爱夫妻;两人婚后不久又生下一个儿子,家庭可谓幸福美满。然而当时间来到2005年10月,这一切都发生了变化。张希夫妇无意中听信了别人的歪主意:如果想让自己的小孩以后能过上富足的好日子,夫妇俩可以先办理手续假离婚,然后以与香港居民结婚为跳板,从而顺利成为香港居民,让小孩过上香港的风光生活。同年10月24日,张希夫妇瞒着各自的父母到当地民政部门秘密地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张希抚养,与父母共同购置房产的其中一套归邓蓉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张希、邓蓉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仿佛什么事都没有发生过。

    婚变:假戏真做,双方闹上法庭

    然而,张希、邓蓉的如意算盘却节外生枝,过港进程却并没有按他们事先设定的步骤进行。张希本来与邓蓉有着一个内部秘密约定,办理离婚手续后,应先办理张希的过港手续。但邓蓉却在事先未与张希商量的情况下,早于张希办理了过港手续,此举导致张希极为不满,并要求邓蓉立即返还此前夫妇俩借给邓蓉姐姐的10万元。至此,张希、邓蓉双方的感情开始明显出现裂痕,假离婚已经大有假戏真做之势。之后由于张希、邓蓉两人缺乏有效沟通,两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加,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今年4月23日,邓蓉干脆一纸诉状把张希告上法庭,要求张希履行双方此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将相关房产交由其管理、使用。面对邓蓉的告状,张希坚持认为,过香港定居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此前所签的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明显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合同,遂请求法院重新确认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

    审判:离婚有效,调解处理财产纠纷

    兴宁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张希、邓蓉双方因听信社会上不法分子之言,先进行假离婚,而后与香港居民假结婚成为香港居民,双方为达到非法目的而在离婚、子女、财产等方面取得的“一致意见”,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是无效的。但鉴于其中一方已与香港人士结婚,若建议民政部门撤销离婚证,无疑会带来涉及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复杂人身关系归属问题。就此案而言,原、被告双方虽然当初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此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了真正的矛盾,特别是因争执房产致两人感情彻底破裂,符合离婚条件,遂判决张希、邓蓉两人离婚有效。对双方此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家庭共同财产)的约定,因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故该协议中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几经周折,法官对原告、被告双方的争议成功进行了调解。

    评析:虚假离婚践踏法律尊严、亵渎夫妻感情

    在张希、邓蓉两人自导自演的这起闹剧中,可谓没有赢家,不论他们双方、自己的小孩、亲属、其他相关人士均受到了难以磨灭的伤害。主审该案的法官认为,假离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张希、邓蓉两人欲利用我国婚姻法“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达成自己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这无形中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其次是亵渎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张希、邓蓉两人却把夫妻的法律关系进行利用,严重亵渎夫妻感情,也让一个好端端的家庭最终“散架”。再次是引发了社会矛盾。张希、邓蓉两人办理假离婚,不仅让自己家庭的财产权属引起了纠纷,而且在矛盾纷争中还牵扯进相关的香港居民等其他人士。
             
  相关文章
  今日精要文章

 打印】  【纠错】   【留言   【报料

关闭
 
 

今日精彩图片

无偿献血表彰大会千里客家一线牵"鼠商品"抢滩梅城市场大埔万人长跑迎奥运
 
梅州日报社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本网作品版权属于梅州日报社,未经梅州日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违反上述声明者,梅州日报社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③如您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络,请在30日内联系mzrb@21cn.net。

 
 

最新专题

 

关于我们广告资费 网上订报   网上投稿  留言板

报料有奖:0753-2278888     报纸征订:2267888     报纸广告:2263888   网站热线:2277999

梅州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05024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