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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调高至6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各共付段相应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60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由统筹基金和被保险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计算。未作调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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