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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带薪假,就怕职工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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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1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马涤明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2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在参加中国政府网的访谈时,针对网友提出的不给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老赖”式用人单位如何应对时表示,如果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的企事业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或者是职工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带薪年休假的概念在中国问世,一直到国务院批准实施,休假制度能否落实始终是舆论的焦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在官方还是第一次,但我认为这一说法没有任何新意。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东西,在它不能自动实现或被自觉执行的时候,最终都有一个解决的办法,其中就包括司法强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带薪年休假,乍一看好像在法律的执行上又给提升到了更新更高的程度,其实完全是一种错觉。

    不但是一种错觉,如果要职工行使这一权利,也决不是说说那么好听和容易。因为问题还是没有离开大家担忧的障碍——涉及职工与单位的关系。何止是带薪年休假,如果较起真来,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职工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取或实现。问题是,获取或实现了某种权利之后,主张权利之人将面临着什么?这些又怎能不让人有所顾虑呢?

    目前,不论国家机关还是私营企业,多数职工在机关领导或老板面前都处于弱势,这是不争的事实。媒体上曾热传过的“5000元月薪的扫厕工”的新闻中,某公司白领怀孕后,公司突然给她安排了一个扫厕所的岗位,而且公司此举既不违约也不违法,因为公司既没有辞退你也没给你降薪,至于你自己干不了“主动”辞职,责任不在公司。单位可以使用“软暴力”合法地把你制得有苦难言,所以除非你不想继续留在单位,否则你必须与单位“和谐相处”。

    法律意志的最终实现需要一定的成本,这种成本需要由政府、司法机构、社会和主张权益的当事人共同负担。而从负担成本的能力来看,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负担能力最小;具体到处于弱势的职工来说更是如此。因此,拿“法律强制执行”来强化职工权利,理论上可行,就怕实际成本承受不起。试想,能有多少人为了几天休假而与单位对簿公堂?让法院强制执行得来的休假能休得舒心踏实吗?

    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要真正落到实处,需要一种成本共担机制,比如,工会组织应逐步弱化行政特征,在职工维权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劳动监察部门应该摒弃那种“不告不理”的执法方式,主动、经常地检查抽查或暗访用人单位落实法规情况,抓住典型严处重罚,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

    带薪年休假制度体现着国家对社会的民生关怀和对职工权益的尊重,而能否真正执行和落实到位,则检验着各级政府的执行能力。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多拿出一些务实的措施来保证制度的落实,而不是那些好看好听却不好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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