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梅州新闻>>正文
 

兴宁法院根据《刑法》新修改条例作出宣判
隐瞒犯罪所得 被拘役三个月

【字号 】   【检索中心】    【我要投稿

 

2008-01-04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近日,兴宁法院根据《刑法》新修改的相关条例,对收购赃车的杨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新罪名进行宣判,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去年8月29日下午,经袁某介绍,杨某在没有任何合法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850元的低价向一名四川男子购买了一辆轻便摩托车,该车实际是车主黄某于两天前在兴宁神光山被盗的,价值3200元。杨某以低价收购赃车后,将该车放在兴宁官汕路的菜馆内供自己平时使用。同年10月15日,车主黄某在杨某的菜馆门口认出了自己被盗的轻便摩托车,当即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当场扣押了赃车,并在某印染厂将杨某抓获归案。

    在《刑法》新修改的条例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代。故兴宁法院审理该案后,根据杨某所犯罪行,首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该案作出审判。
     (宋健军 廖思谦)
             
  相关文章
  今日精要文章

 打印】  【纠错】   【留言   【报料

关闭
 
 

今日精彩图片

走出围龙的收藏名家乡村建公园 拯救月牙泉上海商业"开门红"
 
梅州日报社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本网作品版权属于梅州日报社,未经梅州日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违反上述声明者,梅州日报社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③如您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络,请在30日内联系mzrb@21cn.net。

 
 

最新专题

 

关于我们广告资费 网上订报   网上投稿  留言板

报料有奖:0753-2278888     报纸征订:2267888     报纸广告:2263888   网站热线:2277999

梅州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05024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