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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兴宁法院根据《刑法》新修改的相关条例,对收购赃车的杨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新罪名进行宣判,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去年8月29日下午,经袁某介绍,杨某在没有任何合法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850元的低价向一名四川男子购买了一辆轻便摩托车,该车实际是车主黄某于两天前在兴宁神光山被盗的,价值3200元。杨某以低价收购赃车后,将该车放在兴宁官汕路的菜馆内供自己平时使用。同年10月15日,车主黄某在杨某的菜馆门口认出了自己被盗的轻便摩托车,当即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当场扣押了赃车,并在某印染厂将杨某抓获归案。
在《刑法》新修改的条例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代。故兴宁法院审理该案后,根据杨某所犯罪行,首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该案作出审判。 (宋健军 廖思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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