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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梅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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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8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
(2008年1月)
近两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新梅州的工作大局,大力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不断提高,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为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成果,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更加奋发进取,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市委组织部等100个单位为“梅州市文明单位”称号、梅江区
长沙镇等15个镇为“梅州市文明镇”称号、梅县雁洋镇长教村等20个村为“梅州市文明村”称号、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等15个社区为“梅州市文明社区”称号、丘瑞清等50位同志为“梅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平远县仁居镇飞龙村等8个村为“梅州市文明和谐示范村”称号、蕉岭县蕉城镇城西社区等8个社区为“梅州市文明和谐示范社区”称号、大埔县虎山中学等8个学校为“梅州市文明和谐示范学校”称号、丰顺县供电局等8个企业为“梅州市文明和谐示范企业”称号、五华县地方税务局等10个窗口为“梅州市文明和谐示范窗口”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争取更大成绩。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继续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奋发有为,求真务实,为实施“四个梅州”战略,实现“绿色崛起”蓝图,建设富裕和谐秀美的新梅州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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