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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不堪寂寞,红杏出墙。情浓之时,却被丈夫捉奸在床。羞辱恼怒的丈夫一番拳打脚踢后,胁迫情夫写下50000元借条。两年后,妻子与丈夫分道扬镳,情夫也未“归还借款”,丈夫“拿”起法律武器。然而,女儿的日记却让父亲做了一场黄粱美梦。 | | 捉奸胁迫写借条赔了夫人又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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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7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
本报记者 何碧帆 通讯员 廖思谦
自古借债还钱乃天经地义的事,然而,近日,兴宁法院却判决持有借条的一方借条无效,这是怎么回事?
捉奸胁迫写借条
兴宁市坭陂镇的黄强与陈婷1997年结婚后,育有3个子女。因黄强生性好赌,2000年起便债台高筑,常年在外逃债,只是偶尔回家一两次。留下孤儿寡母,不闻不问,抚养子女和撑起家庭的重担就落在陈婷一人身上,日子过得艰苦而辛酸。2004年3月,尚未结婚的男青年何波从事电视维修业,经常到陈婷所在的村子维修电视。多次接触后,彼此产生好感。何波非常照顾陈婷,经常在经济上给予帮助,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常年缺乏夫爱的陈婷起初把何波当作自己的亲弟弟,但久而久之,一种朦胧的情愫黯然而生,双方的交往便不那么单纯了。
2005年5月1日晚,何波因事到陈婷家,在陈婷的一再挽留下便在她家过夜。次日凌晨2时许,黄强突然回家,当他撞开房间门时,何波与陈婷已被惊吓得搂抱在一起,瑟瑟发抖。此情此景让久未归家的黄强顿生羞辱感。他勃然大怒,眼睛睁得通红,如一头发怒的狮子冲向何波。拳头顿时像雨点般落在何波身上,上衣也在其疯狂的撕扯中破裂。
十几分钟过后,黄强打累了,但怒火尚未平息下来。他给何波两个选择,要么等他结婚后叫人强奸其妻子;要么接受惩罚赔偿人民币50000元。何波自感理亏,又担心报复,心中甚是恐惧,一声也不敢出。此时陈婷出面为何波求情,将责任揽到自己身上,说是自己勾引何波,不要为难他。此举招致黄强把怒气发泄在陈婷身上,一阵暴打。何波过意不去过去劝架。为了顾及情面和脱身,何波被迫接受惩罚。黄强随即拿出纸笔要求何波写下一张50000元的借条,声明2005年底还清,借款时间为2005年5月2日。之后,何波赶快骑上摩托车回家。出人意料的是,眼前这一幕被黄强11岁的女儿深深刻在心里,并写进日记中。
何波在年底并没有按借条上约定时间偿还50000元。2007年1月8日,陈婷与黄强感情破裂,双方办理离婚手续。黄强丢了老婆,几经周折又索“债”未果,怀恨在心,遂于2007年12月3日以何波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其借款为由把何波推向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何波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
黄粱美梦终成空
法院审理后查明,黄强在2007年10月31日和11月4日两天共四次用自己手机发短信给何波,威胁如果何波不能按时偿还借条上的50000元,消除不了夺妻之恨,他的下场将惨过自己十倍百倍。黄强女儿2005年5月2日的日记上也记载父母感情出现问题,父亲用金钱来换取感情及家庭的事实。庭审中黄强对50000元来源的陈述前后不一,不能自圆其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和5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合本案案件事实,认定原告所持由被告书写的借条不是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凭据。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其持有的借条存在内容瑕疵,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强诉请被告何波偿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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