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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结”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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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4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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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吴优 通讯员 黄永松

    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几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索赔金额也越来越高。以梅江区 法院为例,2005年之前鲜少受理此类案件,2005年至2007年底共受理了12宗此类案件,每年上升比例达30%;索赔金额最低3万元,最高达112万元。

    医疗事故成医患纠纷主因

    医患纠纷主要是医院对患者诊断、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以及因履行医疗服务义务、违约等行为产生的纠纷。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市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多数以患者为原告,且多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如梅江区 法院近三年审理的12宗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为原告的有10宗,均为医疗事故纠纷;其余2宗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以医院为原告的案件。12宗案件中除4宗原告撤诉外,患者胜诉的仅有1宗。

    周某是怀有双胎的初产妇,2003年12月到我市某医院检查后,被告知应准备待产,却在办理住院手续后的待产期间和产程中,发生了两个胎(婴)儿死亡的医疗事件。事后,周某认为院方在她及两个胎儿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不进行剖宫手术,从而导致两个胎儿出生后均面色苍白、对光反应不存在、无心跳呼吸等直接死亡,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由于双方协商未果,2004年,周某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根据广东省医学会作出的该病例属—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作出判决,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医患纠纷产生的背后

    医患纠纷的产生,除了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外,还存在许多深层次的原因。

    一是部分医院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

    有的医院个别医生和护士对病人存在歧视思想和不耐烦心理。在同一病房里,少数医务人员对“特殊”的患者关爱有加,对普通患者冷淡对待,不闻不问甚至恶言相向。当治疗中出现一些问题时,医务人员没有很好向患者解释、沟通,容易产生隔阂和误解,从而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伏笔。

    2004年,梅江区 法院受理了一宗我市某医院诉吴某医疗纠纷案。吴某的小孩一出生就患有许多先天性疾病,转到某医院治疗过程中,由于保温箱短路,灼伤了小孩。经过医院治疗痊愈后,医院要求吴某支付医疗费并将婴儿带出医院,这让本就对医院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导致小孩灼伤不满的吴某心气难平,以医院有过错为由不同意院方的要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是医疗收费问题。

    收费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按规定收费,容易引起患者不满。有些患者认为医院收费高又没有治愈疾病,有的患者对医疗收费的合理性心存疑虑,往往会因医院出现的一些失误而产生纠纷,而纠纷一旦产生,患者往往会因此拒交费用,或者希望通过纠纷而减免医疗费用等。

    如邓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原告因颈椎脱位到医院实施手术治疗后,又脱位。经过转其他医院治愈。邓某认为医院收了那么多医疗费,却治疗不力,因此意见很大,到医院找主治医生纠缠,还请人到医院静坐,影响医院正常工作。起诉到法院后,邓某还扬言要请人到法院静坐,经过法院和当地政府做思想工作,邓某最终撤回了起诉。

    三是医院对病历管理不规范。

    在病历管理上,一些医院不尊重患者对病历的知情权,拒绝患者查阅、复制病历档案,从而引起患者猜疑,容易造成医患纠纷。

    2005年,吴某诉我市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纠纷发生前,吴某曾向医院要求查阅病历,院方未及时给予许可,吴某病重转院治疗时,院方未按规定将有关的病历复印给吴某,使吴某怀疑院方在病历上做了“文章”,篡改病历,隐匿病情,欲掩盖医院在术前的手术指征选择、术中的技术操作处理,及术后的观察治疗护理中出现的严重失误,推卸将其医成病危的责任,便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四是患者对治愈标准认识不足。

    医院从专业角度认为按照医疗标准患者病情已经痊愈,但有些患者不了解医学知识,往往从自身感性认识出发,认为不能达到自己患病前的身体状况就是未治好,从而造成医患纠纷。如吴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吴某始终坚持自己尚未治愈,到处投诉。“像类似这些案件,并没有出现医疗问题,院方既无差错,也无事故,纯属于患者或其家属期望值过高而未达到所期望的目标造成的。”法官说,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很容易片面地认为是院方不负责任或技术失误所致,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解“结”重在重建医患互信

    面对不断增多的医患纠纷案件,梅江区 法院民事庭的资深法官认为,要解开医患纠纷这个“结”,重在重建医患互信。

    一方面医院要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情感交流是防范和解决医患纠纷的好方法。医护人员热情友好的语言、表情和行动,能向患者表达自己的关怀、重视和尽力而为,从而使患者对医生、医院产生朋友般的信赖,由此减少其身心压力而使体内产生积极的康复因子,不仅能提高疗效,也能避免纠纷。同时,医院要加强医疗设备检查和维修,防止发生因医疗设备故障造成病人的人身损伤。

    另一方面,患者及其家属要多了解医疗知识,知道在医疗服务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认识到医院对病人进行治疗都是按医疗程序进行检查、治疗,而治疗效果好坏取决于医疗水平高低和患者自身免疫状况,客观、正确、合理看待治疗效果。而医疗服务是有偿的,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是患者及其家属的义务。

    另外,作为政府及卫生部门,要严厉打击医疗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院的收费监管,一旦发现医院存在违规收费、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同时,对“医闹”等一些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公安和卫生部门要坚决给予打击和查处,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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