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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市政府发布有关规定,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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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0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为倡导卫生、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市政府近日发出《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明确,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候机(车、船)厅(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内;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影剧院、歌舞厅和室内体育公共活动场所;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对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处以10元以下罚款。

    提倡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全市烟草销售单位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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