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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观楷
时下,我市各地的村“两委”换届选举正如火如荼进行。选谁作为自己的“父母官”,成了村民们当前的头件政治大事。统观选举情况,一个较为新鲜的词出现频率颇高——村官承诺制(《梅州日报》3月26日)。
村官候选人围绕承诺内容,发表施政竞选演说,让村民们清清楚楚地知道他们选的村官将是什么样的官、会给他们带来什么福祉。虽然类似的做法以前也有过,但把这种做法加以制度化、系统化,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应该算是形式创新了。
勿庸讳言,村民在选举村官时或多或少存在人情因素,这种人情因素会使在考量村官政绩时容易模糊了标尺,从而难以调动村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也难以对村官的履职形成压力。而村官承诺制的出台,恰恰针对了农村重人情的特性,也充分体现了民主选举的原则——村官在竞选时许下了诺言,一方面给自己定下了为官一任的目标,另一方面等于是在乡亲面前立下了誓言,这无形中给自身施加了压力——如果实现不了诺言,那便无脸以村官身份见父老乡亲,便要退位让贤了。
但一项制度光有好的理念还不够。为防止一些村官候选人在竞选时信口开河、开空头支票,保证村官当选后积极兑现“施政承诺”,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应成为保障村官承诺制实施的两把利剑。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是三年。三年时间,好的村官可以使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差的村官也可能使该村不进反退。加强对村官践行诺言的监督和兑诺结果的问责,既是保障村官承诺制实施的利剑,也有利于保障村民的利益,是对村民选举权的尊重和真正负责。
这种监督和问责至少应包含两个方面。首先上级部门要把村官“施政承诺”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甚至要求村官在“施政承诺”里自觉提出自我问责。同时,定期督促其如期兑诺,对承诺的重点事项没有兑现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其次还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村官“施政承诺”完成得怎么样,群众心里最清楚。法律赋予了村民罢免权,村官是否留任群众说了算。只有监督到位、问责严明,村官承诺制才能保证为村民选出称心如意的好村官,才不至于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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