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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您做到了吗?
——《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实施第一天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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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2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昨日是《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正式施行的第一天,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瘾君子”成为不受欢迎的人,并可能会因此受到经济处罚。那么,是否还有人在公共场所吞云吐雾呢?本报记者走访了梅州城区部分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志。
        候车室内,一市民旁若无人吞云吐雾。

    恼人烟雾还有不少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梅城江南汽车站看到,天正在下大雨,候车室里有近10名旅客在候车,一名中年男子旁若无人地叼着香烟吞云吐雾。正在打扫卫生的车站工作人员对抽烟行为似乎习以为常,并未上前制止,附近的旅客也没有上前制止,只是选择远离吸烟者。

    “在追求健康的场所里,危害身体的烟雾却四处飘散。”市民黄先生告诉记者,昨日他带小孩到梅城某大医院求诊时看到,在人来人往的候诊室、电梯口等处都可以看到不少人正在抽烟。记者随后还走访了部分商业、银行、证券等行业的营业场所,发现有些人仍无视禁烟标志吞云吐雾。

    禁烟宣传,他们在行动

    昨日上午,市卫生局、市爱卫办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实施第一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先后前往五洲城汽车站、学艺中学、友谊宾馆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对存在的吸烟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并张贴禁烟标志、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禁烟宣传。在五洲城汽车站,检查人员对在候车室内吸烟的市民进行了劝说,得到了市民的理解和配合;随后检查人员又发现车站原有的吸烟区大门紧锁,随即要求管理方打开吸烟区,方便有需要的市民使用。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注意,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享有“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要求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的职责”等权利,并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或爱卫会办公室投诉、检举违反《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行为。

    创造无烟环境需要市民齐参与

    记者了解到,大多数市民对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都表示赞同,但谈到会不会主动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时,不少市民表示出于“碍于面子”或“事不关己”等原因考虑,不会主动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但正如市民古先生所言:要让政府制定出台的禁烟规定落到实处,需要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关单位主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
             (本报记者 刘世锦)

    [新闻链接]

    根据4月1日正式施行的《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候机(车、船)厅(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内;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影剧院、歌舞厅和室内体育公共活动场所;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出售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吸烟、不向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出售烟”等警示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每年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提倡全市烟草销售单位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对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处以1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钟小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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