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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方面4月5日发表声明称,东航正在对3月31日18个航班返航的原因进行调查,如证实确因人为因素故意返航,东航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于此事件给旅客带来的诸多不便,东航表示诚挚的歉意。
东航声明中提到,“在事发之后和开展调查之前,我们接到运行控制部门和当日返航机组的报告,返航原因是天气不够落地标准,依据运行规章我们如实向媒体发布。对于社会各界和媒体对天气原因导致返航存有质疑,我们高度重视并正在开展调查工作,将收集包括航路和机场天气实况的数据。如证实确因机组人员人为因素故意返航的,我们将视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国家民航局对“3·31”事件高度关注。记者5日从国家民航局官方网站上获悉,国家民航局派出的工作组正在对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返航原因进行详细调查。根据国家民航局的要求,民航云南监管办已封存了所有返航航班资料、目的地机场天气实况以及相关飞行数据。国家民航局负责人表示,如发现故意延误航班等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将责成有关方面视情依法依纪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此外,记者在东航云南分公司了解到,因航班延误遭受损失的旅客将登机牌、姓名等信息报给公司,经核实后,可依据票价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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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人员流动需跨过三条“门槛”
记者5日从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获悉,《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二次修订)已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飞行人员流动需满足三项条件:
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流动申请并已获同意。《办法》第七条规定,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需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现用人单位确定飞行人员流出比例和办理流动申请时间,须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二、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本《办法》向现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培训费用;飞行员的流动应当实行公司对公司的协商与流动,拟用人单位不得与现用人单位的飞行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达成流动协议。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运输航空飞行人员培训费用参照70万元——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
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获准流动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现用人单位运行管理的飞行人员应在递交流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的飞行执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交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暂存保管。
民航华东管理局党委办公室主任秦刚说:“《办法》的实施是为了使飞行人员的流动管理有章可循,从而确保飞行队伍稳定,维护用人单位和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适用于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协商阶段,若纠纷诉诸法律程序仍需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新华社上海4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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