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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家庭贫困且疾病缠身,兴宁法院司法为民
把法庭临时“搬”到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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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8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宋健军 通讯员廖思谦)近日,针对涉嫌失火罪的当事人凌某家境贫困,多种疾病缠身造成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兴宁法院把法庭临时“搬”到了凌某所在的村委会。

    今年1月4日下午4时许,凌某来到兴宁合水镇洋田村割草时,因有不少蚂蚁爬上身体,一时冲动的他用烟头点燃了杂草,欲把周围的蚂蚁烧死,不料引发山火,造成损失共计5万多元。凌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受理该案后,兴宁法院了解到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凌某家境极其贫困,连到兴宁法院参加诉讼的车费都付不起,而且还多种疾病缠身。为了彰显司法为民理念,兴宁法院遂于近日把法庭临时设在了凌某所在的村委会。庭审后,法庭结合凌某属于过失犯、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等实际情况,以失火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此举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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