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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取钱行为明确定性
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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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8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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